解讀進口石材的檢驗監管工作操作程序
1目的及適用范圍
1.1目的
為貫徹落實國家質檢總局、外經貿部和海關總署2001年第14號公告(以下簡稱14號公告),規范和加強全國進口石材放射性檢驗監管工作,保證檢驗工作質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特制定本操作程序。
1.2適用范圍
本操作程序適用于進口石材的放射性檢驗監管工作。
2術語
2.1石材:本操作程序指石材系指14號公告中列明的HS編碼為2515\2516、6801、6802項下的所有商品。
2.2本操作程序引用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現行標準《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6566―2001)的術語,并引用該標準為分類依據。
2.3可疑值:指采用便攜式儀器進行現場放射性檢測時,在保證較高檢出率又不漏檢的前提下,對是否滿足某一比活度限量需要通過實驗室核素分析來確定的現場控制值。可疑值隨檢出率高低、檢測儀器靈敏度以及檢測條件等變化而不同,具體數值應由各口岸檢驗檢疫機構在實踐中結合本地天然放射性本底值,逐步摸索掌握。
2.4檢驗批:同一報檢批下的所有石材。
3管理方式
3.1國家質檢總局檢驗監管司主管全國進口石材的檢驗監管工作。
3.2對進口石材實施放射性檢驗,采取現場抽查檢測和實驗室核素分析相結合的檢驗模式,并逐步實行分類管理;
3.3口岸檢驗檢疫機構負責對進口石材實施檢驗監管和統計工作。
3.4口岸檢驗檢疫機構指定現場放射性檢測場站(以下簡稱“現場檢測場站”)。
4進口檢驗
4.1報檢
報檢人按《出入境檢驗檢疫報檢規定》,到入境口岸檢驗檢疫機構辦理報檢。報檢人除提供合同、發票、提單和裝箱單等資料外,還應提供符合GB6566―2001分類要求的石材說明書,注明石材原產地、用途、放射性水平類別和適用范圍等;報檢人未提供說明書或者說明書中未注明的,均視為使用范圍不受限制,檢驗時依據GB6566―2001規定的最嚴格限量要求進行驗收,即石材荒料按建筑主體材料要求驗收,石材板料按A類裝修材料要求驗收。
4.2口岸檢驗檢疫機構受理報檢后,場地無法實施現場檢測的,應告知報檢人將進口石材運抵可實施現場檢測的場站(以下稱現場檢測場站)。
4.3口岸檢驗檢疫機構應在石材運抵現場檢測場站后2個工作日內實施現場放射性檢測。
4.3.1檢測前應仔細核對貨證,按不同檢驗批分別進行放射性檢測。 4.3.2檢測儀器靈敏度和穩定性應符合石材檢測要求,且必須在計量有效期內。檢測儀器可以選用便攜式γ輻射儀、便攜式γ能譜儀或門式放射性測定儀,同一類型儀器應盡可能選取相同的檢測條件(如檢測距離等)。
4.3.3對于散裝石材荒料,抽檢石材數量應不少于30%,一旦發現有超過可疑值的,應逐塊進行檢測。對于集裝箱裝石材,應逐箱進行檢測。
4.3.4對于集裝箱裝石材,可采取箱體表面檢測(應考慮到集裝箱屏蔽作用)與開箱檢測相結合的辦法,必要時可進行掏箱檢測。
4.3.5實施現場放射性檢測時,應根據石材堆放情況和石材的厚度、表面積大小等,正確選取檢測點,盡可能避免周圍石材的干擾。每一檢測點應至少檢測5次,取平均值,檢測原始記錄格式見附件7.1。
4.4現場檢測結果低于可疑值的,免于做進一步核素分析和對貨物的監管,口岸檢驗檢疫機構可根據需要出具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但不注明相應放射性分類等級。石材說明書中有特定用途或使用要求的,證書中注明相應用途或使用范圍。
4.5檢測結果高于可疑值的,要求貿易關系人按照GB6566―2001標準要求提供本報驗批的核素分析報告,并保留對石材的進一步監管的權利。
4.5.1如發現放射性情況較嚴重的,應根據輻射防護有關規定,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
4.6口岸檢驗檢疫機構依據天然放射性核素分析報告和GB6566―2001判斷:
4.6.1符合使用范圍不受限制的建筑材料要求的,出具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可注明相應放射性分類等級和適用范圍。
4.6.2不符合4.6.1要求,但符合石材說明書用途,出具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注明石材放射性分類等級、用途或使用范圍。
4.6.3不符合4.6.1要求或石材說明書用途的,出具檢驗證書,注明限制使用范圍。
5監督管理
5.1符合4.7.2要求的進口石材,口岸檢驗檢疫機構將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副本抄送當地有關主管部門,必要時進行跟蹤監管。
5.2屬于4.7.3范圍的進口石材,符合限制使用建筑裝修材料要求的,口岸檢驗檢疫機構可將證書副本抄送當地主管部門由當地主管部門進行妥善處理。發現放射性嚴重超標(遠大于C類界定值)的建筑裝修材料,證書副本抄送當地海關,責令貨主作退貨處理。
5.3收貨地不在本地,而使用范圍受限制的石材,口岸檢驗檢疫機構應將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或檢驗證書副本抄送目的地檢驗檢疫機構,由目的地檢驗檢疫機構與當地主管部門聯系處理。
5.4口岸檢驗檢疫機構應建立進口石材商品檔案和數據庫。商品檔案內容包括超過A類限量要求的進口石材檔案、石材品種(花色)、原產地、發貨商、收貨單位、核素分析情況、統計數(重)量等。 數據庫內容包括報檢號、品名(中英文)、顏色、原產地、數量、重量、金額、現場檢測值、本底值及檢測儀器型號、核素分析結果等。
5.5口岸檢驗檢疫機構可以依據石材商品檔案和數據庫,按不同品種、來源等,對進口石材逐步實行分類管理。
5.6口岸檢驗檢疫機構按國家質檢總局有關規定上報進口石材檢驗監管情況。
5.7國家質檢總局不定期地在媒體上公布進口石材放射性檢驗情況。
6其它
6.1進口石材的檢疫及衛生處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6.2本操作程序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解釋。
6.3本操作程序自2002年7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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